票据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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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急剧萎缩
是的,无论是票据融资还是未贴现银票,这段时间都在下降。票据业务部门生意清淡,很多票据从业人员在忙于转岗。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貌似正在回归本源。从调研情况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点。
其一,传统的开票大企业在萎缩,同时服务业的企业不习惯用票据,而用网银、支付宝似乎比票据方便得多。
其二,纸票转电票过程中,由于系统和使用习惯的变更,导致目前的纸票需求并没有完全由电票承接。市场上纸票金额越开越小,票据中介套利成本上升。
其三,由于直贴环节不审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导致承兑环节查的更严,融资性票据下降明显。加之近期发票查验更加便利,导致假发票开票据的业务下降。
其四,银监会三三四检查的助攻效应明显。银行通过签发承兑拉保证金存款的模式,遭到了监管的严厉打击。信贷资金不能作为保证金,导致循环开票量骤减。以票据收益权作为投资的资管产品,也基本被监管否定。
其五,近半年来票据利率处于高位,打击了企业通过票据融资的积极性。票据不再成为企业节约财务费用的最佳选择。
其六,票据增值税政策一变再变。事实上,票据融资正悄然回归贷款属性,尽管在更多情况下,我们会把票据看成是一种以有价证券形式流通的,用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可以用作支付手段的书面凭证。
本文探讨的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为了使文章更有层次感,我们把票据从诞生到灭失,分为五大环节来探讨。
这五大环节分别为:票据承兑环节、票据增信环节、背书转让环节、票据贴现环节、交易转让环节。
当然,票据还有出票环节、托收环节、追索环节等等,在五大环节中顺带会提到。
票据承兑环节
票据承兑,实际是承兑人在创造信用。承兑人相当于创造了一笔远期的现金流,而合法持票人拥有了获得远期现金流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出票人在获取信用时,应该支付相应的信用对价;承兑人在提供信用时,应获取一定的对价来保护未来支付义务,讲白一点就是担保费。
但这个担保费又不属于利息,如果承兑人是银行,应纳入中间业务收入;如果承兑人是非银企业,则又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开自承的商票,相当于依靠自身信用发行了短期融资券,自己自然不需要给自己提供信用买单,但如果票据到期后违约,则是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伤害。
另一种情况是自开他承的商票,需要借助一个信用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承诺,人家为何平白无故的要给你提供信用,要么给好处费,要么你们有贸易往来,要么你们是关联公司。
那么,承兑人该收多少担保费合适?
非银行信用的商票没有数据可以研究,但银行承兑担保费还是有据可查的。
各银行官网都公布了承兑费标准,我们发现,很多大的银行承兑费是在一个区间,比如0~2.5%,也有的银行是0.05%,并不具备可比性。
很显然,承兑担保费和承兑手续费,两种虽然都是中间业务收入,但他们之间还是应该区分的:前者是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收费,后者是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中介服务类业务收费。
众所周知,银行作为承兑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表外担保类业务,风险转换系数(CCF)为100%。
言下之意,银行作出承兑,相当于发放了一笔即期没有资金流出的贷款,只有在远期票据到期日,才承担支付义务。
若从资本占用的角度来看,风险敞口部分(扣除保证金后)按用信人权重耗用资本,对于银行而言和发放贷款没什么太大区别。
但从货币流通角度来看,则又完全不同的情况:票据存续期内,其实没有耗用存款的货币时间价值,直至到期日才从出票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付款。除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为0。
因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价模型。
一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来定价。一年期票据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来定价(不考虑贴现和贷款不同利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现金流差异)。
从资本耗用角度来说,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耗用的资本完全相同。但显然,没有银行会这么定价。
二是按照货币时间占用来定价。因为没有耗用货币资金,所以对银行而言成本就是些人力成本,并通过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向开票人收取。
对出票人而言,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获得了信用,那么会导致持票人在贴现环节支付高额利息费用。
这里,上述两种定价模型都属于极端模型。
第一种会让银行失去市场竞争力,倒逼出票人改做流动资金贷款,或去其他银行办理承兑。
而第二种会让银行经济资本利润率为负,得不偿失。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会要求出票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减少风险敞口。而保证金的占比和定价,又是博弈的结果。
最终,承兑费用实际定价会在二者中平衡。
因此,市场上充满了不同风险敞口、收取不同承兑担保费用、不同信用等级银行承兑的银票,而这些先决因素都间接影响了票据价格。
票据增信环节
银行可以对商票承兑提供保证,实则就是开出一张保函,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银行对承兑提供保证,好处主要在于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取担保费用,但风险转换系数依然为100%,资本占用和银票无差异。
不过还是有另一种好处,就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签发的票据,如果增加商业银行保证,可以提高在票据交易环节的流动性——尽管风险占用相同,但方式不同。
对于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代理银行(受托方),因此受托方计入本行承兑汇票,风险权重为委托方风险权重。
对于委托方而言,属于向受托方提供了担保。因此,委托方应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风险权重为出票人权重。
如果是对银票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银行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风险权重为被担保行风险权重。承兑行风险权重仍然为出票人权重。
另一种是票据增信业务发生在贴现环节,被称之为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对银行而言,实则是一种贷款承诺,风险转换系数按照20%或50%,以一年期为界限。
3背书转让环节
这里的背书转让环节,是指还没有到银行机构贴现环节,而是在企业之间背书转让。
这里,是基于贸易背景还是交易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换票,属于有贸易背景;那么以货币换票,是不是属于有交易关系呢?这也是融资性票据是否合理的探讨。
尽管银监对票据贸易背景,无论是在承兑环节还是在贴现环节,查的都很严。但在中间的背书转让环节就不一样了。如果用货币支付了对价,属不属于善意取得票据,其实法院很多判例早有定论。
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存在,可能不完全是监管不严导致的,而更有可能,反而是一些监管规则导致的。
比如贴现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纳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监管,纳入对企业的授信集中度监管。这些,都导致月末、季末,银行有消规模,降低集中度的冲动。
有利益的驱动,自然有市场的存在:市场很快滋生了票据套利的土壤。各种融资票、包装户、同业户、倒打款、双买断、清单交易等违规交易层出不穷,直到央行痛下决心,打造统一的票据交易场所,用电票逐步取代纸票。
我们不禁反思,监管指标难道就是个时点指标么?
哪一条法规告诉你,集中度指标只在月末有效,平时不用考虑?
监管规则的原理,是告诉我们降低大额风险暴露,降低授信集中度,分散风险有助于银行稳健运行。
但我们又为何铤而走险呢?
一种说法是:监管技术手段有限,除非现场检查,无法做到抽查每个日终的指标值。但恐怕更多的,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形成习惯性思维:“凡是到月末把指标降到监管值范围内就不算违规吧。”
善意持票人持有的银票有价值,这点没人会否认,那么银票有没有时间价值呢?
我们知道,货币有时间价值,银票也只有用来换货币(贴现后)才会有利息支出,如果持票人(非银行)持有至到期,其时间价值没有体现出来。
但,如果是用来换货呢?
精明的供货商一定会参考当时的贴现利率,计算银票内在价值给付同价的货物,除非他被购货商压榨。
也许在一手一手的背书交易中,每个购货商都在压榨自己的下家,但市场依然会将其拉向均衡:
你不把100块现金给我,而是给我一张100块银票,那么我会只能给你价值95元的灯泡、把本来能保质2年的灯泡换成保质1年的灯泡。
此处的逻辑见我前文【从月饼券想到银票】。
很多监管者都对票据掮客深恶痛绝,毕竟,灰色的交易容易将银行员工带向罪恶的深渊。
但抛开操作风险角度,我们不能否认,他们对利率市场化的真实贡献。
那些背着验票仪,乘坐红眼航班,往来于大江南北的票据掮客们,硬是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票据市场给拉向均衡:
哪里的资金需求旺盛,哪里就会开出大量的银票;哪里有信贷需求,哪里就会涌入大量的票据贴现;哪里需要消规模,哪里的票就会被迅速买走。
票据贴现环节
市场行为,仍然是用100块银票买100块商品,毕竟对小面额票据考虑其当期贴现率,不是每个供货商都能做到的。而且,拿到票据总比仅仅是应收账款有保障。
那么,票据到底有没有时间价值?
货币有时间价值这点没人否认。但票据也只有贴现以后换为货币才体现出有时间价值,放在手里不能贴现,只能到期向承兑人讨回面额本金。
如果票据不具备时间价值,无论剩余期限多久,贴现实际支付金额都应该等于票面金额,但银行又不能做亏本生意,让渡资金使用权必然要获得报酬,这个报酬就是利息收入,等于票面金额减去实际融出金额。肯定是哪个环节有问题。
持票人以其票据在银行办理贴现,相当于银行即期支付了货币。
站在持票人角度,相当于卖断金融资产获得了价款的兑付;
站在银行角度,给付了货币资金,融出了资金,即可看作是投资了一张有价证券,又可以看作是贴现贷款;
站在央行角度,银行融出资金相当于派生出货币,持票人拿到现金存放银行,银行可以继续发放贷款,如此就进入了货币循环。
对那些已经承兑,但未贴现的银票则在社会融资中体现。
票据贴现对贴现人而言,获得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
对银行而言,贷款增加,现金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
但如果是把票据看成信用呢?银行用一种信用货币(人民币)换取了另一种信用(票据资产)。
那么前者就是贷款服务,后者就是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140号文”则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增值税缴纳方式。
贷款服务支付的是利息,票面金额减去实际支付金额来缴纳增值税,投资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缴纳增值税,好在贴现环节价差都为正值,没有负差。
但转贴现环节就不一样了。
为企业办理贴现到底是不是授信,算不算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很烧脑。
表面上看,是的,企业拿到了资金,但我把票卖给票贩子不也是能获得资金么?票贩子再到银行贴,难道是为票贩子提供资金支持?当然了,票贩子都有公司做支撑,而且多是小微企业。
事实上,资金支持只是表象,关键是看谁对谁提供了信用支持,显然提供信用支持是在承兑环节,而不是在贴现环节。
人民银行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就不含票据贴现,但银监会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又包括票据贴现。
没办法,因为票据贴现属于各项贷款,如果大型中型企业支付给小微型企业都是用银票支付,小微企业再到银行办理贴现,那么小微企业贷款增长会很快。
那么贴现到底是对谁授信呢?监管是要求对贴现人和承兑人双重授信。
这又需要回到授信的双重属性去考虑问题了。
一是承兑人能否承兑,在银行没有破产的案例下,这种不能承兑的概率小。
二是承兑人如果未承兑能否行使追索权从贴现人那追回贷款。
现实中,不同银行不同做法,有的是先扣承兑行授信额度,用完再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承兑行额度。
笔者认为,这是个授信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承兑前占用的是承兑行额度,不占用贴现人额度;承兑日顺利承兑,额度自动释放,不能承兑,再占用贴现人额度。
这正好是个即期信用和远期信用转换的过程。
所以在计算贴现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就要考虑现实与未来。
经常有种错误的说法银票贴现权重是20%或25%(票据原始期限3个月来划分)。虽然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但原理不对。
首先,银行贴现后形成对贴现人的债权,然后由承兑人的风险权重进行缓释,因为商业银行的权重一定是小于企业权重,所以最终结果只有25%,并没有20%这个缓释权重。
但如果贴现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财务公司、农合行、村镇银行承兑的银票去贴现呢?其他金融机构权重100%,无法对75%权重的小微企业进行缓释,所以最终结果是75%。
当承兑行不能承兑时,票据瑕疵、票据被止付、被司法冻结、无真实贸易背景,理由千奇百怪,有的是因为执法机关对票据无因性的曲解,有的是各种套利交易结构中权利义务难以缕清。
有的是承兑行现金流紧张,根本就没承兑能力,银行一旦开始进入破产阶段,持票行就要重新审视这笔票据资产了。是不是属于垫款科目?垫款是承兑行履约后,出票人资金不足偿付导致的表外信用风险转为表内信用风险。对直贴行而言还是贸易融资,还是属于贷款,需要行使追索权了。
按照无因性原则,银行很难从善意直贴人那追回票款,这种官司往往一打就好几年,但如果仍然视为直贴人的不良贷款,那么直贴人就要进不良征信记录,肯定要找银行麻烦。
所以到这时候,直贴行最终还是会追索到承兑行,所以从贴现那一刻起,自始至终都在占用承兑行的信用,为何不直接将其视为对承兑行的债权,资本不也是讲穿透原则么?那么票据何尝不是承兑行发行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谈到这里,不能回避的问题是贴现按面值还是按融出资金额来统计。
我只能说,按面值不会变来变去,统计更加方便可比(贴现式同业存单也是按面值计量,利息调整轧差);按净值便于计算其真实价值,在交易环节更容易区分出利息和损益。
孰优孰劣,真的很难说。
只能希望各路监管大神们规则不要打架,统一起来最好。
交易转让环节
如果直贴还可以理解,那么买断式转贴现就更烧脑了。
按现有法规,买断式转贴现与贴现一同计入贷款科目,它既是一种票据行为,A银行背书转让给B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又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也许和信贷资产转让一样,它因为没有证券化不能被定义为金融商品。
买断式转贴现是以票据权利和货币在银行间相互交易,再贴现是在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相互流动。
当然现在人民银行再贴现都是质押式回购了,这又是另外一种融资方式。既然是银行间相互买断交易,要么是投资,要么是融资,偏偏127号文未纳入规范范围,一同排除在外的还有福费廷同业间买断。
票据贴现既然算作贷款,那在转贴现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仍然看作是对银行的债权。B银行买断了A银行的票据,形成了对A银行的债权。A银行如果是商业银行,按照权重高不能缓释权重低的原则,不管承兑人是谁,都可以按20%或25%来计量。A银行如果是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那么B银行仍然可以按承兑行权重来风险缓释,假设承兑行是商业银行的话。
票据买断式融资不纳入同业融资范围,但质押式回购就是看交易对手了,如果交易对手是持牌金融机构,那么这种融资方式就属于同业融资,也就形成对交易对手的债权,风险缓释同理;如果交易对手是非持牌金融机构,则属于贷款范围。总之,票据融资总得落一头,不算贷款,就算同业融资。
那么买断式回购呢?从经济实质上,仍然是以票据资产作为回购标的的同业融资行为,但银行做的是双买,有的中间还再套个质押式正回购,当然这在票交所是可以进行的,监管看的见,风险可控制。
纸票则被票据中介们玩出各种花样,中间嵌套了各种匪夷所思的交易结构,加上各种暗保抽屉协议,票据各种法律关系理不清,解还乱。银行为了图方便,发展了票据代保管业务,清单交易,只见清单不见票,所以押品库里被调换成报纸也不足为奇。
笔者不禁问,这些买断式回购,交易对手风险考虑了么?风险计提足了么?要知道,即便票据卖断不回购,因为票据追索权的存在,票据完全承兑前也需要对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计提资本,权重和直贴时相同。
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整个系统的信用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这是个基本原理。消规模、抽屉协议都会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大家都漏提,表面上看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实际上一头灰犀牛正在缓慢冲向你。
所以,央行痛下决心,消灭纸票,所有票据行为最终统一在票交所完成,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唯一的票据流通转让市场。
但没有融资性票据,银票有存在的必要么,是不是最终都是商票?也许还要给我们一段时间。发达国家银票最终走向消亡,正因为有强大的商业信用体系,客观的商业主体评级体系,也许我们还有很长路要走,毕竟评个AA级别的信用债违约也司空见惯。
票据交易在税收环节也是变来变去,财税[2016]36号文将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在直贴环节由贴现人全额交纳。金融机构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面就产生套利空间:因为三农机构按贴现利息收入3%交增值税,三农机构直贴后再转贴就会造成税收漏损,这种套利空间无形会加大票据交易量。
财税当然不能容忍这种现象,财税[2017]58号文补丁及时出台,又规定分摊计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后续又以30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金融体系税收形成不了闭环,怎么打补丁都会存在问题,这不就是换一种说法的营业税么?只是原来30个BP直贴行交,现在大家分摊着交,看似合理,但又没考虑好票据还是有金融商品属性的,转让价格随行就市,100元票贴了94元,开给持票人6元普通发票,持有2个月,赚了1元利息,但市场价格只有94元,卖掉后本来是利息收入1元,投资收益-1元,下家开6元发票给上家,结果变为了上家利息收入是0,不用交增值税的。
那如果是票交所时代呢,一张票一天交易个七八头十次,光开票难度不说,各种正负价差,就会让税务很头痛。
如果把票据当作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现在视同贷款利息收入,前手赚了要交税,亏了不抵扣,这难道不是在变相降低票据流动速度么?
票据价格谁来决定
笔友瓜哥曾经投稿【票价真的取决于资金成本么?】(上、下),拿票据贴现利率与回购利率、DR007、再贴现利率、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利率做了相关性研究,但均发现存在背离。
笔者认为影响票价的绝非孤立因素(单一因子),甚至是多种因素的共振。
现阶段,我们很难做出完美的定价模型,数据不够多不说,变量实在太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还有监管因素在内。
影响票价的外部因素包括:企业对贴现利率的敏感性,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合理性、票据中介对票据交易的垄断性等等。
内部因素则包括:承兑费用收取方式、保证金存款需求程度、风险敞口对授信集中度指标调节、资本占用的考量等等。
监管因素则包括:监管认知变化多端、监管执法时紧时松、税收政策翻来覆去等等。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场外交易市场,票据很难以公允价值来合理定价,有人赚就有人赔。但市场就是市场,当量足够大时,通过各方交易博弈(套利),市场总会发现价格的均衡点,一切内外部因素都将量化为最终结果。
票交所正式运行后,或许会打开一个更加透明、竞争更加充分的市场。
笔者猜测,未来,银行信用票据转帖(买断)利率将无限接近于同期同业融资利率,商业信用票据转帖(买断)利率将无限接近于同期同信用等级短期融资券利率。如此一来,敞口风险占用费就容易定价了,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贷款执行利率减去贴现利率。
【9.23-24 北京】银行业务和报表逐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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